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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点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解决我省重点企业出口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带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确保重点出口企业及时便利地使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确保全省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规模。税务部门出具应退未退税余额证明后,在确保出口退税账户唯一性的前提下,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比例可适当提高,贷款期限尽量从宽,对因国家退税计划不到位需延长贷款期限的,有关银行要及时给予相应的展期。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考核商业银行时,对上述贷款应灵活掌握,一般不按“不良贷款”考核和处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不与企业现有信用等级挂钩,对以前欠息、欠债的重点出口企业要求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时,只要手续齐全,各银行应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率,各商业银行均应执行基准利率,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可适当下浮。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要按封闭贷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保证重点出口企业经营资金需求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扩大对重点出口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大外汇贷款营销力度,增加外汇贷款业务品种。对企业有订单、缺资金的出口业务,银行应适当放宽担保和抵押条件,及时发放封闭贷款,保证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创新和推介,积极开展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开证授信额度、保函、保理、远期信用证等业务,并要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简化手续,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融资服务。
  
  三、简化重点出口企业核销手续,提高外汇账户限额
  
  放宽重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领单限制,对其按需发放核销单,适当延长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允许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企业出口鲜活易烂商品无法提供国外官方商检证明的,如企业能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国外进口商证明,同时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并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无逃套汇的承诺书,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为其办理差额核销。对上年未用汇而当年要进口的重点出口企业,经真实性审核后,可凭进口合同和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对外付汇(按国家规定需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的除外)。按照有关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重点出口企业的现汇账户限额。允许重点出口企业提前偿还外汇贷款或偿还逾期外汇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积极组织国内银团外汇贷款,加大对重点出口企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设备引进的支持力度。
  
  四、保证重点出口企业方便、快捷通关
  
  改革现行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审查工作。2002年7月1日起,青岛海关和省电信部门陆续在企业主管地海关设立电子口岸数据录入点,在各市外经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外管局、质监局等设立网络审查终端。青岛海关和各有关部门应将资格审查权限和比对审核权下放到各地海关和各市相应管理部门,企业可在注册地的有关部门办理审查手续。青岛海关与山东检验检疫局无纸化通关(电子通关放行)试点后,要首先在重点出口企业推广,以提高通关效率。
  
  五、简化手续,加快出口商品验放速度
  
  检验检疫部门要改革检验方式,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稳定、信誉好的一、二类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免予逐批检验,实行抽批检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监管等相结合的方式(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行逐批检验的商品除外);将部分品质项目检测工作延伸到生产过程,减少成品检验时间;对有期限要求的出口商品,要加快验放速度,保证企业及时发运;对大宗出口商品实行集中预检,分批验放。
  
  六、简化重点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出口企业,经国家批准,授予一定的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对无临时出国审批权的企业,根据企业的业务需要,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企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因公出国频繁的业务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办法。对企业赴境外参展、推销的业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派出。对政审有效期内的出国人员,企业不再重复办理政审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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