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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公安厅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汽车灭火器配置证审批的通告

为减少审批手续,方便广大车主,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琼府[2002]31号),决定取消我省汽车灭火器配置证审批,停止办理汽车灭火器配置证。但我省汽车火灾事故频发,呈快速上升态势,2001年发生52起,经济损失115.34万元;2002年仅1--6月发生33起,死1人,伤3人,经济损失80多万元。为增强车主的自防自救措施,减少汽车火灾损失,现就我省汽车配置灭火器材的有关事项再通告如下:
  
  一、广大车主应依法自觉配置汽车灭火器材,配置标准及设置部位仍按2001年7月10日发布的《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汽车配置灭火器材的通告》要求实施。
  
  二、车主自主选购配置灭火器材时,应认准选用环保型灭火器。
  
  三、对出厂时限不超过两年的汽车,若出厂前已随车配置其他种类灭火器,且使用期限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但两年后应自觉更新配置符合我省规定要求的环保型灭火器。
  
  四、为确保我省汽车配置灭火器材工作的有效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应进一步联合加强路检和汽车检测时的监督检查,对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汽车,严格按《海南省消防条例》规定处罚。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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