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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7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营口市调整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营口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请示》(营价发[2002]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近年来你市煤气公司购进天然气价格上涨,今年又贷款改造了从辽河油田到市区共54公里的输气管线,致使销售成本增加的实际情况,为促进你市燃气行业逐年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在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同时,同意民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2.50元;非民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4.40元。
  
  你市在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价格执行单位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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