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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各车管所应在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后,方可办理年审手续。对驾驶员违章或事故记分达到12分的,一律进行交通法规学习和考试。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驾驶员违章或事故记录达到12分的,增加桩考或路考。考试不合格的,一律注销大型客、货车准驾资格。对初学或增驾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驾驶员,道路驾驶考试必须在公路进行;对增驾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的考试,增加桩考。
  
  4.整治路面行车秩序,依法严肃查处严重交通违章。除全省统一行动日外,各市、县公安局要自行组织路面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整治的重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超速、违章超车、违章停车,摩托车、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人、占道行驶,城市公交车辆站内等客、不到站停靠,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章;坚决取缔报废车、拼装车、假牌假证车和套牌车。高速公路还要加强对驾车不系安全带和因故障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牌违章的治理。
  
  (1)各市、县公安局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国道和公路行车条件差、交通流量大的重点路段的巡逻管理,在始发站点和港口码头加强运输车辆的检查,从源头控制车辆超载,尽量避免途中卸货转运。要用足现有交通管理法规,依法查处本方案所列18项严重交通违章。同时,要认真研究本辖区省、县、乡、道路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强化对城市周边公路、事故高发点段、时段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巡逻执勤,防止道路管理失控。
  
  (2)各市、县公安局要把整治重点路段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实到执勤单位和民警,设立执勤责任单位和民警标牌,并登记造册报送当地政府和省交警总队秩序科。同时,要认真加强对执勤民警上路执勤时间和管事率的督察,确保国、省道8项严重违章查处率达到80%以上。
  
  (3)确定琼山龙凤大酒店至美兰机场出入口11.4公里,琼海市加博线18.6公里,儋州市美洋线26公里作为行车秩序整治的示范路,高标准、严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5.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海南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琼公交警[2002]54号),排查2002年本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连同2001年已排查而尚未治理的事故“黑点”,逐一提出治理措施或建议,登记造册于8月15日前报当地政府和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通报交通部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黑点”,各市、县公安局要提出治理措施和时间,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和民警,落实管理责任目标,并登记造册于8月15日前报送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交警总队。
  
  6.加强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倒查。各市、县公安局要建立交通事故倒查制度,对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要从车辆入户、转籍、年检,驾驶员考试发证、年审,路面勤务管理、交通设施建设等方面严格进行倒查,并要按照“谁签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广泛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大力开展预防交通事故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2]33号)要求,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交通部门治理措施。
  
  1.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客运秩序和各类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市、县交通部门要与客运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人员深入公路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措施,堵住管理漏洞。对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或事故多发的企业,特别是旅游运输和出租汽车公司和各类中巴公交车公司,暂停其营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未达标的,取消其营运资格。同时,要严格把好公路运输营运证的发放关和年检关。对已达报废使用年限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或收回其营运证;对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年检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或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2.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重大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对公安交警部门排查通报的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各级交通部门应尽快提出治理措施和计划,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并登记造册于9月15日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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