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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置群体上访事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二年八月)

  
  目前,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已成为影响我省社会和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何正确预防、化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是当前急需认真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就妥善处置群体上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都要担负起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把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要深入厂矿企业、农村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认真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抓住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制定预防措施和工作预案,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导、具体部门和单位,把维护稳定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预防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和矛盾,属于哪个部门主管,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解决,绝不能把本地区、本部门应解决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各单位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能拖延、扯皮。
  
  二、搞好宣传教育,做好广大群众的思想工作。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指导思想,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解决在单位内部,防止个别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扩大化。重点单位应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组,驻点办公,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及时给予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按照政策规定,反复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化解矛盾,使每位职工、群众对党的政策、政府的有关规定全面掌握和了解,减少职工、群众到政府上访事件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凡是发生的上访事件,应由上级职能部门将上访人员带回原单位进行对话,不宜在政府对话。
  
  三、加大工作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按照公安部关于处置群体事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维持上访现场的治安秩序,对发生的堵塞公路、铁路、冲击党政机关,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办公秩序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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