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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 7、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8、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建筑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9、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七、将本条例其他各条款中的“应”、“必须”改为“应当”,“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条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