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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湖州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为缓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医疗保障对象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称“三属”)。
  
  (二)在乡伤残军人。
  
  (三)享受定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部队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医疗保障经费
  
  (一)经费来源。每年从“三属”、在乡伤残军人、享受定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金中提取50%,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用经费。
  
  (二)经费使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用经费的30%统一由各区集中掌握,设立大病医疗保障经费帐户,专人负责管理,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治大病(住院费用在6000元以上,下同)造成的特殊困难;其余70%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在当地信用社(银行)设立优抚对象个人医疗保障经费帐户,归个人治病使用。
  
  三、医疗保障办法
  
  (一)享受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须持医疗费发票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办理医疗保障经费使用手续,并凭《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联系单》,到乡镇信用社(银行)个人医疗保障经费帐户中支取(标准由各区规定)。
  
  (二)优抚对象个人的医疗保障经费只能用于本人治病,超支自负,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优抚对象过世后,由其家属(父母、妻子、子女)提出申请,凭村(居)委会证明,经乡镇(街道)民政办批准,可支取个人帐户中节余的医疗保障经费,作为丧葬费用补助。
  
  (四)优抚对象因大病造成医疗费支出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证明、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除乡镇(街道)给予补助外,各区可以在大病医疗保障经费中酌情给予补助。
  
  四、医疗保障监督
  
  (一)医疗保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确实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
  
  (二)市民政局要对各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每年对各区上报的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区医疗保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各区要及时上报医疗保障经费(集中、个人)的使用、结余情况。
  
  (三)各信用社(银行)必须严格手续,一律凭区、乡镇(街道)民政办签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联系单》办理支付手续。
  
  (四)对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医疗保障经费的优抚对象,要进行批评教育。
  
  五、其它医疗保障
  
  (一)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帮困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凭《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帮困卡》在市区卫生系统各医疗机构就医,凡属湖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门诊和住院,还可同时享受以下优惠:门诊治疗,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并减免检查费30%;住院治疗,每次减免医药费300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帮困卡》经民政部门审核,由市卫生、市民政部门和市慈善总会联合发放。
  
  (二)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结对帮困、联系访问等制度,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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