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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发文字号】 桂气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告

[接上页]

  (一)受审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单位法人证复印件、《防雷审核资质证》原件、单位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单位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应对资质年度审查作出结论。年度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审核责任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年度审查合格。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在上一年度发生防雷审核责任性事故,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年度审查不合格。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变卖防雷审核资质证。违反本条规定的,资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没有参加资质年度审查的单位其资质证无效。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的,持证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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