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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单位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审查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汇总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计入预算单位项目库和市财政局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审核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专门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别项目支出预算地方配套部分,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城市维护费等资金列入预算单位预算的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