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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财预[2002]160号
【颁布时间】 2002-06-30
【实施时间】 2002-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二章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第三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基本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不宜采用定员定额标准的特殊项目采用单项核定办法。
  
  第四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核定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基本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五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有科学性。
  
  (二)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三)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四)基本支出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人员经费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定额核定项目和单项核定项目。日常公用经费项目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三类会议费及预算单位业务会议经费和其他费用。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核定分为:行政及政法类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车辆运行费(含参照行政单位标准执行的事业类预算单位),事业类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五)为了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预算单位承担的职能、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的基础上,以人或物为测算对象,确定预算单位公用经费的定额分档。
  
  第六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调整。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预算监督
  
  第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人员经费列报相应的“目”级科目;公用经费在限额范围内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之间,调整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预算单位批复。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品名,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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