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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计收费函[2002]149号
【颁布时间】 2002-06-30
【实施时间】 2002-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省气象学校联合办学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准云南省气象学校联合办学收费标准的函》(云气函[2002]11号)收悉。云南省气象学校经与北京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协商,签定合作办学协议进行联合办学。办学点主要设在省气象学校,联办专业招收的学生列入北京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由该校对学习成绩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和报到证。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省际间国民教育院校联合办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授权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和管理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省气象学校与北京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联合办学所办专业的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北京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所在地河北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年2300元。联办专业之外招收的学生,仍按我省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联合办学所办专业住校生与其他专业住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除教科书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一律不准代办。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持经批准的省外学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以及两校联合办学的协议,到省计委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预算核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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