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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6-29
【实施时间】 2002-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各级计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重视抓源头抓预防,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拓宽资金渠道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制定、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及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经费问题。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列入总体规划设计和工程总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类矿业开发、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政策,对因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而搬迁的人口购建房屋、户口登记、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六、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常识。特别是对山区的城镇、农村要重点进行宣传,对乡(镇)、村基层干部重点进行培训。要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掌握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和自救能力,达到减少和避免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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