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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292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等教育职业改革的意见》的精神,今年我区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将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习制度。鉴于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后,学校原有的班级组建制度将被打破,学校必须通过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管理水平,通过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更为丰富、优质的教育和教学资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原有中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难以保证学校实施弹性学习制度符合信息化、现代化标准的要求,为保证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实施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费收费标准适当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弹性学习制度,试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限价:
  
  (一)普通中专为:
  
  1、农、林、师范专业:2000元;
  
  2、其他专业:2200元;
  
  3、艺术类:
  
  (1)、表演专业(含美术、声乐、节目主持人):6500元;
  
  (2)其他专业(含师范):5500元;
  
  (二)职业中专、成人中专:
  
  1、理、工、农、医、体育类:1800元;
  
  2、文科、经济、政法类:1600元;
  
  3、艺术类:2300--4600元;
  
  二、每学分收费标准
  
  每学分收费标准=年收费标准×总学年÷总学分
  
  原学制为三年制的总学分为165分,四年制为210个学分。
  
  三、上述收费为最高限阶收费,确需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需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学校根据各自办学条件和学生家长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幅度内按学年制收费标准中报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按学生每学年所修学分进行结算,一年一次,多退少补。重修、多选、辅修课程的按重修、多选、辅修课程的学分另行计收,免修的学分减半收费,奖励的学分免收费。
  
  四、学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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