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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3、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30%的,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50%的,均不予安排资助。
  
  4、申请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填写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列出季度技改项目资助计划,重点项目奖励资助计划在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
  
  (五)技改项目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
  
  三、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市政府鼓励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工业企业积极向省争取技改项目的资助。同时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对上述地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资助。
  
  (一)上述区、县(市)申报的项目应是当年或上年度市重点技改项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技改项目酌情予以考虑),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的70%以上。
  
  (二)上述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上报推荐的项目。
  
  (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企业。
  
  四、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申请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必须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各级经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要终止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和奖励资助不落实的区,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贴息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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