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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深民法[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1995-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的决定

[接上页]

  (四)依照国办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由政府部门领导兼任。如确需由有关部门领导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四、关于社会团体的会议
  
  (一)社会团体应依据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各种会议,商讨决定本会的重大事情,并应于会议前七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二)社会团体的各种会议,须有应到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形成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方为有效。会议纪要或决议应及时告之与会人员。注4(注4:此条原文为:社会团体的各种会议,须有应到会议人数的二会之一以上人员参加,形成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方为有效。特别重要的决议如修改社团章程、改选社团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终止社团等,须有应到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而且,会议纪要或决议应及时告之与会人员。)
  
  (三)社会团体举行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分别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派员出席并指导。
  
  五、关于社会团体的制度建设
  
  社会团体除制定章程载明团体最重要的宗旨和任务等内容之外,还应建立和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以保证本团体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社会团体主要应建立和健全以下制度:
  
  (一)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办法。办法中应规定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监督程序等;
  
  (二)社团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应明确几点:(1)用人条件;(2)规定社团专职工作人员进出审批程序;(3)明确社团各级负责人的任免权限;(4)社团在职工作人员的奖罚措施等;
  
  (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与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规定,依照《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视其工作需要还可自行拟定各种规章制度,以保证本团体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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