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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虽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意见书但市规划主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并已经征求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意见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五)属于同一个项目用地分次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手续尚未办理完的,受让方须于2002年10月31日以前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登记,接受审核。逾期不登记的,停止办理项目用地的有关手续。 (六)对可以继续采用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1、主体必须一致,即立项、规划、征地与受让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投资者。 2、承担代征、代拆任务的经营性项目用地,须完成其代征、代拆任务。 3、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对可以继续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到2003年3月31日。 逾期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四、对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原投资者对土地有实际投入的,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审计结果待土地出让后给予合理补偿。 五、市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计委 北京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监察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