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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单位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已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待遇不再改变。其中属于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支付的项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属于统筹支付的项目,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见附件三)。
  
  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转制前、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办法执行。
  
  三、自本通知实施后,被保险人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其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上述人员、已参加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冲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按相应规定继承。
  
  被保险人自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建1992年至参统期间的个人账户。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公式计算为:G=(G平+Z平)×T。
  
  其中:G =“过渡性养老金”;
  
  G平=(730×N×1%)×C0÷11019(为“平均过渡性养老金”);
  
  730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N:为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计算到月,保留1位小数。
  
  C0:为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Z平=“平均个人账户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C1992÷12×3)+C1993]×2%+(C1994+C1995+C1996+C1997+(C1998÷2))×5%+[(C1998÷2)+C1999+C2000+C2001…Cn]×11%}÷120 。
  
  其中,C1992…Cn分别为1992年至被保险人参统前,相应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有过缴费的年限应做扣除,扣除后非整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按月累加计算)。1991-2001年相应年度北京市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2877、3402、4523、6540、8144、9579、11019、12285、13778、15726、18092 。
  
  T:为“调节系数”按被保险人参加统筹之月至第5年第12月期间,各年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的比值计算,计算公式为:
  
  T=(X1+X2+X3+X4+X5)÷(C1+C2+C3+C4+C5)
  
  X1…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时,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
  
  C1…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
  
  附件二:
  
  计算公式为:(C平×T×11%)/120 (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
  
  C平:为按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参统前,相应年度上一年各月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之和,参统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有过缴费的时间应做扣除。
  
  TT:为“调节系数”按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第5年第12月期间,各年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的比值计算,计算公式为:
  
  T=(X1+X2+X3+X4+X5)÷(C1+C2+C3+C4+C5)
  
  X1…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时,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
  
  C1…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
  
  附件三: 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五)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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