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切实保证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特殊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期间,省财政将继续扶持地方发展特殊教育,保留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各级财政也应将特殊教育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做到“三个增长”,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义务教育经费、人民教育基金和社会福利募捐资金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同时,要广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要相对集中资金,重点办好省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集师资培训、特殊教育资源开发、残疾人康复教育及职业培训为一体的多功能培训基地。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抓好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同时,着重抓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使广大残疾儿童少年能及时进入学校随班就读,接受良好的教育。
  
  特殊教育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教育、民政、卫生、财政、人事、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创我省特殊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使我省特殊教育发展再上新台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