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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切实保证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特殊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期间,省财政将继续扶持地方发展特殊教育,保留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各级财政也应将特殊教育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做到“三个增长”,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义务教育经费、人民教育基金和社会福利募捐资金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同时,要广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要相对集中资金,重点办好省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集师资培训、特殊教育资源开发、残疾人康复教育及职业培训为一体的多功能培训基地。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抓好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同时,着重抓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使广大残疾儿童少年能及时进入学校随班就读,接受良好的教育。 特殊教育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教育、民政、卫生、财政、人事、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创我省特殊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使我省特殊教育发展再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