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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深卫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1996-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8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2002)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深卫医发[1997]29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单位、各有关单位:

  
  由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协议开办的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境内因意外受伤急救医疗保险业务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省实施,我局已于去年11月底将有关文件、保险赔偿申请表、保险卡(样卡)等发到各医疗单位。为确保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重申:凡由卫生部门主管的市、区、镇(街道)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为该项保险约定单位,必须配合该项保险业务的开展。其它医疗单位接到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急救保险卡”的香港居民,必须积极及时抢救,其医疗费用,可委托就近的保险约定单位代为办理收款手续。具体操作详见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卫[1996]332号),并要求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文件,保证香港居民因意外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急救治疗。
  
  附件: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 (粤卫[1996]33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各分支公司、民安深圳分公司:
  
  为保障香港居民因意外受伤而得到及时的急救医疗,根据与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协议,决定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境内因意外受伤急救医疗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性质与范围
  
  (一)凡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及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发出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的持卡人,在广东省境内遇到意外事故而导致受伤者,均可享受由卫生部门主管的乡镇卫生院、县及县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中医院给予紧急救治。
  
  (二)每宗意外事故最高紧急治疗费用为伍万元港币(折人民币计算),超出部分由受伤者个人支付。
  
  (三)意外事故指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外,均不属保险范围。
  
  二、保险金拨付办法
  
  (一)医疗单位抢救因意外事故受伤者,属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发出的有效期内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的香港居民,必须核对姓名、相片、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其相应证件资料,相符后应于48小时内通知当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二)医疗单位于每宗意外急救医疗发生后,要填妥由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赔偿申请表”。申请表内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有关伤者个人资料及意外事故详情,由伤者自行填妥,若伤者不能填写,则可请他人代填。
  
  2.治疗资料由主诊医生或院长填报,并由医院盖章签名。
  
  3.提供医疗单位的银行名称及帐号,以便日后理赔之用。
  
  4.伤者亲笔在赔偿申请表上签名,不能签名者由其直系亲属签署。
  
  5.上述资料连同医院正式收据由院方直接交当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6.所有索赔申请要于伤者出院后60天之内申请。
  
  (三)各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收到医疗单位的赔偿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要及时转送到民安深圳分公司。民安深圳分公司收到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费通过银行直接划付给有关医疗单位。所有医疗赔偿费用一律按人民币结算。
  
  三、除卫生部门主管的医疗单位外,其它医疗单位在接到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属意外急救的香港居民,必须积极及时抢救,其医疗费用,可委托医疗保险挂钩的医疗单位代办理收款手续。
  
  四、互相配合,加强管理
  
  试行开办香港居民意外急救医疗保险,是开放改革一项新举措,既保障了香港同胞在境内因意外受伤得到及时的救治,又可为我省提供更好的对外开放环境。因此,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各地保险公司要主动与当地卫生局主管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互通情况,努力把此项工作做好。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五、本通知1996年12月1日起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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