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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加强对公积金监管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一)加强领导,严肃法纪。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各市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级建设、财政、编办、人行、审计、监察、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和公积金管理工作。在机构调整过程中,现有机构的资产和人员一律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私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产,不准擅自扩充编制和人员,不准滥发资金和实物,不准突击提干。违者,必须严肃查处。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市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管理中心组建调整工作方案,精心安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要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纪律不犯,资产不流失,平稳过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开展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贷款发放等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及时研究解决机构调整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认真清产核资,切实做好移交工作。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情况,要登记造册,清产核资,认真移交给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防止资产流失。对逾期贷款,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在2002年底前全部清理回收。对违规使用的资金,要由原决定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在文到之日起1个月内全部回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等部门不断完善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认真搞好与国家和各市管理机构的信息联网,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各市财政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省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研究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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