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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委主管部门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批准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决定书》上填写批准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决定书》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备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委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将核发材料报送市市政管委主管部门; 2、制发的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备案,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发给《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