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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政管字[2002]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委主管部门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批准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决定书》上填写批准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决定书》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备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委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将核发材料报送市市政管委主管部门;
  
  2、制发的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备案,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发给《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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