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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经贸委
【发文字号】 皖经贸监督[2002]20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贸委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委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
  
  《安徽省经贸委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经贸委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委属企业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和《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皖政[1999]24号),结合省经贸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省经贸委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是指省经贸委依法对所属企业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经济效益及财务收支的活动(以下简称内部企业审计)。
  
  三、内部企业审计的对象:委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委属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省经贸委内部企业审计工作在委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内部企业审计监督权,直接对委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企业审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五、省经贸委内部企业审计工作由企业监督处负责。根据需要,经委主任批准,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六、内部企业审计的范围:
  
  1、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
  
  2、经济效益和利润分配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4、资产运营状况及质量;
  
  5、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6、委主任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项目审计、目标责任制考核审计等事项。
  
  七、企业监督处对内部企业审计行使以下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企业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以及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
  
  2、检查资产,审核会计资料;
  
  3、对内部企业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4、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5、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6、对阻碍审计人员工作的行为,经委主任批准,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八、内部企业审计工作方式:就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
  
  九、内部企业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委主任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3、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文字材料,对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并为审计提供便利条件;
  
  4、组织实施审计,按照《安徽省内部审计项目作业规程和质量规范》执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5、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6、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书;
  
  7、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企业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监督处提出书面意见,企业监督处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十一、内部企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有关当事人提出,委主任决定回避。
  
  十二、内部企业审计工作经费由企业监督处提出年度审计专项经费计划,报委主任批准后拨付。
  
  十三、内部企业审计资料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交委档案室统一管理。
  
  十四、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企业监督处报请委主任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违反本制度规定,打击、报复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企业审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内部企业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制度由省经贸委企业监督处负责解释。
  
  十八、本制度自委主任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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