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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凡申请人申请免税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积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一律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后,报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十二、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市局允许权限内批准执行的上述免税情况,应随营业税统计报告制度程序,逐期上报市局备案。备案表为《销售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统计表(200万元以下)》。(附后)。 十三、填报《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明细表》计算机表格录入要求 凡申请办理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免税单位,请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tax861.gov.cn)营业税管理处网页中的“表格下载专区”下载所需填报表格和录入说明,按填表说明进行计算机录入,以软盘形式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申请人申请免税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上报市局。填报《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明细表》计算机表格录入说明附后。 附件:1、《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北京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压空置房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35号)(略) 3、《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略) 4、《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情况申报表》(略) 5、《积压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略) 6、《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销售业务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略) 7、《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略) 8、《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略) 9、单位房改售房《售房款存储证明》(略) 10、《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明细表》计算机表格录入说明(略) 11、销售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统计表(200万元以下)(略)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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