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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属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包括空岗情况备案、录用备案材料和《南宁市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下同)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属个体工商户、城区所属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送所在城区的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录用备案、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邕宁、武鸣两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