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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梳理汇总有较大建设性的意见,并及时向市领导和市有关单位转达; 8、负责对受理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被新闻媒体曝光查处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 9、负责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理程序 受理中心接到投诉后,由工作人员登记,并提出办理单位和办理时限的建议,报中心值班负责人决定自办或交办。 自办件由中心工作人员直接核查。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投诉电话办公室同意后,交投诉对象主管单位处理并向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反馈处理结果。 交办件由中心值班负责人同意后,立即送交市有关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投诉电话办公室同意后,交投诉对象主管单位处理并向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反馈结果。 自办件和交办件的受理,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须就处理意见征求投诉人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此外,在接受群众投诉的同时,还应该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处理办法 对投诉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如确属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作风问题的,应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对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对重犯的,给予黄牌警告或为期3至6个月的诫勉。 2、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告或诫勉;第二次重犯的,要调离岗位或停职。调离岗位后又重犯的,予以辞退处理。 3、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立即调离岗位或作辞退处理。 4、对确属典型的作风恶劣的行为,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 5、对教育、管理、监督不严,内部作风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