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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对过错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诉讼。 第十六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收费,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按录属关系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1993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30号]中律师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附件: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2、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3、担任一审辩护人:600~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代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和行分段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至1,000,000元 1~5% 1,000,001至5,000,000元0.5~3%; 5,000,001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0.1~1%。 (三)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4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400—6000元/件。 (五)代理仲裁 1、不涉及财产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代理二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三、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可按标准下浮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