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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社区体育作为实施《体育法》和《纲要》的一项具体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社区体育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土地、城建、环保、民政、体育等部门,依据国家社区建设的有关规定,按标准规划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示范工程,积极创建“文明社区”、“安全社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为居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 (二)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加强对社区体育的指导,依据《体育法》和《纲要》制定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体育组织为主体的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加强社区体育理论研究,建立社区体育发展的指标体系。 (三)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把发展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区服务范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体育的发展给予政策扶持。 (四)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体育工作具有领导、管理职能。要充分调动辖区内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动员、组织社区内成员经常开展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和体育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五)社区居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广泛宣传、发动和组织社区居民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小型多样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省体育局
省民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