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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民政厅关于持续发展城市社区体育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社区体育作为实施《体育法》和《纲要》的一项具体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社区体育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土地、城建、环保、民政、体育等部门,依据国家社区建设的有关规定,按标准规划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示范工程,积极创建“文明社区”、“安全社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为居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
  
  (二)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加强对社区体育的指导,依据《体育法》和《纲要》制定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体育组织为主体的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加强社区体育理论研究,建立社区体育发展的指标体系。
  
  (三)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把发展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区服务范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体育的发展给予政策扶持。
  
  (四)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体育工作具有领导、管理职能。要充分调动辖区内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动员、组织社区内成员经常开展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和体育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五)社区居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广泛宣传、发动和组织社区居民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小型多样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省体育局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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