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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2002]76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7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武汉中力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中力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新增服务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武中运代[200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增了部分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并按照自愿的原则,为货主或用户提供有偿服务。为补偿正常的成本支出,同意新增项目参照原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河南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工字[1998]137号)的规定执行:
  
  1、仓储费。利用自有设施为用户提供仓储服务的或收取仓储费,整车货物每吨日:仓库0.50元、雨棚0.40元、露天场地0.30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仓库0.04元、雨棚0.03元、露天场地0.02元;集装箱每吨日1.00元。没有发生仓储的或直接利用铁路主业货位装车的货物不得收取仓储费。
  
  2、蓬布服务费。利用自备蓬布出租可收取蓬布租赁费。自备蓬布租赁费每张日13元;蓬布取送费每张次3元。代办货主自有蓬布晾晒、捆绑、整理及回送,收取蓬布服务费,蓬布服务费每张次5元。
  
  3、加固材料费。代货主购买、加工、装载加固材料费按进价(含进项税)向用户收取,代办手续费按加固材料费的10%向用户收取。
  
  二、集装箱货运代理服务费。向用户提供集装箱货运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货主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凡用户自愿要求提供集装箱代理服务的,代理服务费每10千克按0.08元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6月20日起执行,暂执行至2004年年底,届时根据货运代理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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