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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基[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水利勤务员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过水利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建设管理工作,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审查核准合格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评标专家名册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市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市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细则;
  
  (二)审核评标专家的资格,负责组织全市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市评标专家名册按照专业类别分为7类,14个专业。
  
  (一)水工建筑类
  
  1.工程地质
  
  2.水文
  
  3.水工建筑
  
  4.施工
  
  (二)机电和金结安装类
  
  1.水轮机制造
  
  2.水力动力学
  
  3.金属结构制造
  
  (三)电力工程类
  
  1.电力系统
  
  2.继电保护
  
  3.电机
  
  4.高电压技术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建筑装饰工程
  
  3.给、排水工程
  
  (五)工程造价、经济类
  
  (六)建设监理类
  
  (七)其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国家、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二)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与起草评标报告;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
  
  (五)自觉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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