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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7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可参照执行,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由单位按规定向省医保中心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确需省医保中心代管医疗补助资金的,可由省医保中心按标准征收,单独列帐,按年结算,年度内有结余的,留作下一年度使用;年度内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按实补足。
  
  七、女职工生育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的医疗费,从公务员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医疗补助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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