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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可参照执行,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由单位按规定向省医保中心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确需省医保中心代管医疗补助资金的,可由省医保中心按标准征收,单独列帐,按年结算,年度内有结余的,留作下一年度使用;年度内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按实补足。 七、女职工生育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的医疗费,从公务员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医疗补助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