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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0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拆解各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拆解,注意安全,防止事故。
  
  (十二)企业在收购、拆解过程中发现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不符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不得收留、收购、拆解盗窃车、拼装车及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或来历不正常的车辆。经公安机关同意收留、收购、拆解的上述车辆,必须单独登记,注明车辆来历和有关情况(车主、车牌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车型、产地、车况等)以及同意收留、收购、拆解者的单位名称、姓名、同意时间、处理时间、方式、结果等。已收购的报废汽车发现有盗窃、抢劫或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前款所述的报告后,应依法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企业;负责通知企业的公安机关人员,应如实将本人的单位及部门全称、姓名、职务一并告诉对方。
  
  第十一条 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和操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由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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