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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失信惩罚机制,规范社会信用行为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守信典型,公开失信名单,真正形成守信获益、失信失利的社会价值观念,不断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二)对失信企业进行制裁。对恶意拖欠和逃废债务的企业,要通过继续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建立企业联网登记查询系统,沟通信息,通过加强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和银行业同业协会予以有效制裁,必要时由有关金融机构报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给予公开曝光。各金融机构对其不予开立新户,收回已发放贷款,不发放新贷款,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开立信用证;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不予办理企业改制审批。 (三)依法严惩恶意拖欠、逃废债务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有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权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代表,要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任职资格,不能平级调动、不予晋升,对已授予的荣誉称号,要建议公开取缔。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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