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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不列入报表抄送范围。 2、试点工作期间,各区县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制订的统计制度方法,对本区县范围内中央属、市属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汇总、审核、处理,并将结果报送市统计局审核。同时,各区县统计局要根据在地统计资料,按期对各项主要经济统计指标进行统计核算。 试点工作期间,各区县“在地统计”数据主要用于进行“双轨制”试点运行情况的比照分析。各区县统计局若需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市统计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市统计局根据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需要,定期向各区县反馈区县主要统计数据。其中,对部分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统计数据,经市统计局统一测算后,按期向各区县反馈。同时,市统计局将加强统计质量评估,做好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试点的时间和步骤 试点时间暂定为三年,即从2002年到2004年。其中,2004年为本市实现“以块为主”统计管理制度的过渡期。 试点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 2002年7月31日前,成立市、区县“在地统计”工作领导机构,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统计业务培训,动员布置试点工作等。 2、实施阶段 2002年下半年起,区县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的抄送、汇总、审核、处理,按时对区县增加值等主要统计指标进行统计核算,并将结果上报市统计局。同时,市、区县两级政府统计部门建立统计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在地统计资料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并进一步理顺统计调查的报送渠道。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摸索方法,市、区县统计局要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做到边试点、边总结,重点是总结实施“在地统计”的组织形式、实施方法、报表收集、数据处理、统计核算、资料应用,以及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 2004年,根据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做好实现区县“在地统计”管理模式的相关工作。 三、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区县“在地统计”工作的推进。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区县统计机构力量,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统计网络。各中心区统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须配备20人左右的统计人员,郊区(县)统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须配备30人左右的统计人员;各街道、乡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配备3名左右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加强宣传,依法统计。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动员,使广大统计对象充分明确进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坚持依法统计,从法制上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稳步推进。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市、区县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各级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尽快建立起一支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综合业务素质高的统计队伍,以适应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 (五)加大统计改革力度,完善统计管理制度。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WTO需要的现代统计体系;制定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统计管理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使用的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订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方案,避免重复调查和指标层层加码,降低全面调查频率,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深入开展统计专项调查,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灵活、高效的特点,多出“短、平、快”的专项调查分析;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六)全力推进统计信息化,改进统计管理手段。要以上海“十五”统计信息化工程启动为契机,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上调查、联网直报等现代技术手段,为实现“电子政府”、“政府电子统计”目标奠定基础;加快统计数据库建设,提高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针对性;抓好人口与基本单位的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工作,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了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分布状况提供现代化统计服务。 (七)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市、区县统计局要在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编制、民政、社团、财政、税务、工商、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为实现以抽样调查为主体,重点调查、科学推算为补充的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奠定基础。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地区经济核算提供所必需的统计资料,为开展区县经济核算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