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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70号
【颁布时间】 2002-06-27
【实施时间】 2002-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江南富德、仁义段除险加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江南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现将《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江南富德、仁义段除险加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江南富德、
  
  
仁义段除险加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和市委关于加强邕江防洪大堤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依照我市现行有关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法规,制订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邕江大堤江南富德村、仁义村
  
  二、政策依据与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13号)、《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1、“征地三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南府发[1997]113号文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2、具备安置资格:
  
  (1)在本村常住农业户口没有第二处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人均22㎡安排回建用地;有其他宅基地但人均达不到22㎡的,不足部分可安排回建用地。符合安置资格被拆迁户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政府审核报邕江河堤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小组同意。
  
  (2)非农业人口拆迁户(包括船民上岸),在单位没有安排福利房,在农村集体又没有安排宅基地的,每户可安排48㎡回建用地,征地费用按2.5万元/户,由被拆迁户承担。
  
  (3)对符合安置资格,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户,由业主一次性预发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安置费发至安排回建地后六个月止。其标准为:1—3人户按600元/月,4—6人户按700元/月,7人以上按800元/月。
  
  (4)房屋搬迁费:300元/户。
  
  (5)电话迁移费:150元/部。
  
  (6)有线电视安装费:160元/台。
  
  (7)搬迁奖励费:在2002年6月30日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的,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户,带头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第一、二户再奖励1000元/户。
  
  (8)超过规定时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户,不得享受奖励条件。
  
  (9)对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户,邕江河堤征地拆迁工作组将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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