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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7
【实施时间】 2002-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北站职工技协服务部续收查车费的复函

郑州铁路局:
  
  你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我局郑州北站技协继续收取查车费的函》(郑价办函[2002]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郑州北站职工技协服务部自开办微机查询车辆业务以来,深受押运货物漏乘人员的欢迎。因此,为维持微机查车业务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原河南省物价局《关于郑州北站职工技协服务部继续核收查车费的批复》(豫价工函字[2000]36号)到期后继续按原定标准收取车辆查询费,收费期限至2005年年底。
  
  郑州北站职工技协服务部开展查车业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变相强行服务,并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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