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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人员的移交与安置 (一)企业自办医疗机构人员的分离,以2000年12月31日实际在册人数为准。地方政府应按照医疗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准入条件予以接收。对其后调入的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准入条件的,经接收方考核审查后予以接收。 (二)企业自办医院的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移交,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组织领导 分离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和职责,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力争年内顺利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 (一)由省经贸委总牵头,负责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整体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积极配合。对实施方案中涉及医疗业务方面的问题,由省卫生厅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涉及资产和经费方面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 (二)各地区和相关企业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分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省财政厅与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做好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地方后经费差额补助的核算,确保省财政差额补助按时足额到位。 分离条件成熟的企业自办医院名单 青海民和镁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轧钢厂自办医院 青海黎明化工厂自办医院 青海水泥厂自办医院 省第一建筑公司自办医院 原青海工具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化工机械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锻造厂自办医院 青海重型机床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铸造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海力有限公司自办医院 西宁特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办医院 青海第一机床厂自办医院 青海山川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自办医院 青海第二机床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西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办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