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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7
【实施时间】 2002-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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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继续巩固“普九”、“普高”成果,促进基础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各区、县级市要正确处理好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与“两基”、“普高”的关系,不能因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而影响对“两基”的投入,影响“普九”、“普高”的巩固和提高。各级学校必须认真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特别要重视提高初中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各地在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农村初中的指导和投入。市将通过组织教研人员和优秀教师下乡支教、城乡学校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初中教育的发展。城区学校、特别是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把支持农村学校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多元投入发展基础教育。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大幅度提高,使教育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要不断增强我市的教育实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仅靠政府的投入显然不够。为确保24所示范性普通高中在完成基本建设后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各级政府必须研究和制定政策,创设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建设国内一流的普通高中,使我市教育事业与时俱进,为率先实现现代化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五、采取措施确保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一)切实加强对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的领导。市将成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组成的广州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市属学校实施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和实施。各区、县级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的领导。
  
  (二)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在资金上予以保证。基础教育是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基本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关系到基础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各区、县级市一定要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在资金数量上予以保证,使每一所学校的建设资金能够及时、按需到位。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齐心合力推进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市、区(县级市)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制订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规划,按照逐校论证的原则,审定各校实施方案;二是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建设过程中有关资金、征地、报建、招投标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任务;三是做好建设过程中质量和资金投入的监管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加大培养骨干教师、名校长及引进优秀人才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五是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做好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审、申报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予以解决。
  
  (四)结合办学布局调整,通过多种途径实行高、初中分离。在城区教育综合改造工程和各区、县级市的办学布局调整过程中,要通过把一批完全中学改办为初中,新建、扩建一批初中,易地建设高中部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址办成公办初中等多种途径,提供足够的公办学校初中学位,确保满足辖区内适龄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为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高、初中分离创造条件。实行高、初中完全分离的学校,必须在妥善解决初中学位分流的基础上,才能停办初中。同时,现有的公办学校要改变办学体制、提高收费标准的,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五)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局面。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关键,在于培养和引进优秀教师和优秀的学校管理人才。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教育部门要不断推进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创造条件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建立人才竞争和成长机制,保证我市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人才辈出、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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