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7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监察局关于下达全市2002学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01]3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校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班额人数
  
  为满足学生对升高中的要求,鼓励学校挖掘内部潜力,我市普通高中在完成统招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招收择校生。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条件,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招生计划班额为48人,不得压缩;择校生数量扩大班额不超过8人,扩班班额不超过56人。为鼓励优秀高中扩大招生,经批准在规模外挖潜整建制扩班招生的,扩招部分全部为择校生。为严肃高中招生纪律,非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本市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名额。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统招生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850元;其他学校城市高中(含市级规范化学校)550元,农村高中最高350元。
  
  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50元,职业中专学杂费每生每学期850元。
  
  择校生费按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淄价字[1999]156号文件中机动生收费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淄政办发[2000]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