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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征[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7
【实施时间】 2002-06-27
【法规编号】 368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不论付款方是否索取,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检查和督促有关纳税人认真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处罚。今后凡发现主管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放弃职守,明知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而长期不查处的,将追究主管地税机关和有关税务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取消限额供应发票问题。
  
  (一)停止执行省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使用定额发票强化征收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38号)第二点定额加发票额征税办法中对定期定额户发票采用限额供应的办法,改为按定额全额供应发票。实行这一办法后,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定期定额户所领购发票的管理和核销等工作,防止非法买卖、转让发票和税源流失。
  
  (二)为了依法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对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领购的发票,应按有关税法规定征税,不能在购票时提前征税。
  
  三、关于窗口开具发票问题。
  
  (一)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书面证明的金额,调整为:发票开具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发票开具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是否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由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确定。
  
  (二)“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除在办税窗口开具外,用票单位、个人可否直接领用,由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确定。
  
  (三)“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可以在办税窗口开具。
  
  四、关于停止使用“酒店、宾馆专用发票”、“饮食业专用发票”票样。
  
  上述两种票样已分别在1998年10月、2002年1月取消,但目前还是有少数酒店、宾馆仍在使用这两种发票,对规范发票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加强发票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再次重申停止使用前述两种发票,一律按规定使用“服务业定额发票”和“酒店、宾馆(住宿)专用发票。”
  
  五、关于小版面金额发票印制问题。
  
  根据发票管理需要,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可以确定印制小于总局和省局发票票样规定的最低版面金额的小版面金额发票。
  
  六、关于手工票、机外票印制问题。
  
  为适当简化票样和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对需以手工票票样印制机外票或以机外票票样印制手工票的,在式样、用途不变和规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可由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审批后印制。以手工票票样印制机外票的,发票小写金额栏内分格线可取消。以机外票票样印制手工票的,必须在大写金额合计栏内印制如“万、仟、佰、拾、元、角、分”等大写金额单位,具体版面金额由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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