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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40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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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街道办事处的经费
  
  (一)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经费、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解决。
  
  (二)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办事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有关规定由审计机关定期进行审计。
  
  (三)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用于辖区专项建设、专项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
  
  (四)街道办事处是城市政权的组成部分,按照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办企业的要求,与原办企业脱钩,实行政企分开。街道干部不能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以及从事经商活动。
  
  五、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全面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
  
  (一)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主要工作事项。
  
  (二)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成员由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三)建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向社区成员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社区成员代表由辖区单位和居民推荐产生。
  
  (四)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五)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向街道办事处直接布置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布置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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