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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乡以上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内公开的内容是:
  
  (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政收支、接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开支情况;
  
  (三)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四)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
  
  (一)通过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五)通过政务公开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六)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方案,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政府的重大决策、主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第十五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
  
  开。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可信。
  
  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内部权力分解制度。对权力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九条 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二十条 推行质询听证会制度。建立决策听证程序,在决策过程中给群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异议者以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政务公开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于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和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单位领导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政府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成立以行政正职为首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政务公开工作。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也要确定专人抓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考核。基层站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应按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要求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驻湘单位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
  
   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省政府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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