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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省政府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六)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九)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其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厅(室)牵头承办。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部署; (二)政府办公厅(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模资格。 第十三条 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弄虚作假,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调离其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