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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8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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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鉴定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根据职业(工种)和等级的不同情况,分为A、B、C、D、E五个类别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2、技师职业资格评审费:根据《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规定,省、市鉴定中心组成的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应知应会鉴定合格后,对其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其中对技师申报者按200元收取,对高级技师申报者按300元收取。
  
  3、证书工本费:对鉴定合格者,核发 《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费4元。
  
  除上述收费规定之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由价格部门依法查处。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公布其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及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有关规定,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以体现其公正性。凡自行对其培训的学员进行考核鉴定的,其考核鉴定成绩无效,并不得收取鉴定费用。
  
  (四)有关收费的减免规定
  
  对在职职工和学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所在单位自备鉴定场地、设备、材料的,可按其实际消耗和承担的工作项目,据实扣减相应的鉴定费用。
  
  为减轻弱势群体个人的经济负担,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可以给予收费减免。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发文明确。
  
  三、有关收费的收支管理规定
  
  (一)有关培训单位收取的鉴定前培训费(含报名费、学费、教材费、资料费等),作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应单独记帐、单独管理、按章纳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收取的鉴定费 、职业资格评审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收费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途开支使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分配、使用遵循“谁发生、谁留成、谁使用”的原则。开支范围包括刊登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租用场地、命题、印刷试卷、阅卷、考评员考评费用;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差旅费;购买证书费用;上缴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题库使用费、年检等费用开支。
  
  (三)下一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从鉴定费中按初、中、高技能等级每人5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缴付上一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所(站)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 上述所有收费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收费收支管理,并按价格、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如期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帐册及其他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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