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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省乡镇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湘政发[1996]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县以上政府要成立政务公开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应进入“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第七条 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 况; (二)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等情况; (三)于部选拔任用和招聘、公务员录考、评先评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四)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县以上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源开发、用地审批、专项经营、项目审核、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资产投资、办照检证、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等行政审批事项; (二)行政复议、征地补偿、行政处罚、劳动仲裁、工伤鉴定、多件处理、经济处罚、计生管理、乡镇财政、农民负担、优待抚恤、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扶贫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等事项; (三)反腐倡廉、物价指数、失业就业、社会保障、军转安置、教育收费、医药医疗费用、住房价格、打假投诉等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债权、债务、农村税费收缴及开支情况; (四)向农民集资的依据、标准和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证发放和收费的依据、标准、经费使用情况及计划生育违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 (六)中小学校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七)救灾救济款物、农村义务兵优待优抚金、双定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和五保户供养费发放情况; (八)乡镇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及乡镇工程招投标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 况; (九)土地征用开发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十)乡镇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及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还必须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乡以上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内公开的内容是: (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政收支、接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开支情况; (三)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