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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融资宏观调控,调动全社会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基本目标:通过深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各类投资主体投融资行为规范,投融资渠道畅通,审批制度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配套,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政府投资职能与运作方式合理,中介服务规范,信用担保健全,初步形成有利于资本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
  
  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投资领域,加大启动社会投资的力度
  
  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限制的投资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近期,通过调整公共产品价格、完善收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有经营性收入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对回报率相对较高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实行企业化运作;对回报率相对较低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采取贴息、减免土地出让金或财政列出专项补助资金等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和运营。对非经营性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仍以政府投资为主。
  
  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可自行决策,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参与投资,投资所得权益归投资方所有。
  
  (二)培育投资主体,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境内外的各类企业,采取新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加快筹措资金的进程;支持民间投资主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向国内、国际市场融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大集团、大企业或上市公司进入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并充分落实投资者在项目前期阶段的参与权、项目融资自主权、选择建设业主自主权等权益,真正实现投资者权责利相一致。
  
  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已经建成的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全部或部分股权出让、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经营。
  
  对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运营。
  
  (三)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经营性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核和招投标管理,严格资金监管,杜绝损失浪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除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外,其建设实施要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即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概算。
  
  对通过招投标取得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和运营权的单位,在项目管理上实行前期登记制度,报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自主开展建设前期工作。
  
  对政府参与投资和政府补贴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要加强项目监管。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完善服务体系和宏观调控
  
  政府对社会放开的投资领域,要分别制定具体的价格和规划、建设用地、资源使用等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通过政策配套,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完善。
  
  加强全社会投资的前瞻性和预测性,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发布宏观经济形势、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配置、重点行业的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政府调控目标和主要调控政策等信息,每年年初提出吸引社会投资的项目目录。
  
  建立健全有利于社会投资的服务体系和中介服务管理方法。健全和完善各类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行业协会要统一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各类投资项目都应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
  
  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对已放开投资领域的监管。要通过建立一整套标准、责任和工作体系,对没有按照规定、合同和标准建设和经营的投资项目,及时通报,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可取消项目单位的投资和运营资格。对由于违反程序、渎职和失职等原因造成投资项目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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