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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2002]84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

省人事厅、省新闻出版局:
  
  省人事厅、新闻出版局《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人考[2002]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和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精神,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要求,统一组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保证此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报名考务费。
  
  二、报名考务费标准
  
  参加出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每人交报名费10元,留新闻出版局作为组织报名费用。
  
  每人每科交纳考务费45元(其中上交人事部考试中心12元,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留33元)。
  
  三、人事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四、报名费和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财规[2000]24号)要求,报名费和考务费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
  
  五、新闻出版部门留用的报名费主要用于资格审查、报名表、卡等印刷制作;人事厅考试中心留用的考务费收入用于考试试卷费、租用考场、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批复自2002年7月1日试行。试行期到2003年6月30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省计委、财政厅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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