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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城市低保政策的落实。
  
  (一)各区县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的领导,实施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基层低保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城市低保对象的收入核实、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微机录入、组织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发放保障金等工作。各区县应根据辖区内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和工作任务,合理确定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编制。
  
  (三)市和区县建立城市低保联席会议制度,民政、劳动保障、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健全完善社区城市低保资格评议制度。由社区居委会、社区民警及居民代表等组成城市低保资格评审小组,讨论评议本社区保障对象资格等事宜;认真做好城市低保公示工作;积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及享受生活补助人员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活动)。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及居(村)委会应及时了解城市低收入人员情况,积极宣传政策,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尚未提出申请人员,可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及资金保障由申请人员户籍所在地负责。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八、上述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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