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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民字〔1995〕17号) 2.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深民字〔1995〕54号) 3.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深民字〔1995〕56号) 4.关于民政、公安部门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办法(深民字〔1995〕92号) 5.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社〔1997〕12号) 6.关于搞好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深民基〔1998〕3号) 7.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公安厅 司法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福〔1999〕10号)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深民字[1995]17号) 市直各部门、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了促进我市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社会团体的人员自聘、工作自主、经费自筹,根据中央及广东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现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经费来源渠道均调整为自筹解决。各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活动的需要和经费收支能力,按照精简的原则,自行确定编制定员。其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从市内聘用,确需从市外调入业务骨干的,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向市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调(招)干调(招)工指标。 二、现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属于自筹经费的,转为自行确定编制定员,属于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其编制继续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并与财政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清理,逐步转为自筹经费和自行确定编制定员。 三、全市性社会团体中的专职工作人员,其职称评定按照我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统一部署。 四、市直各业务主管单位或全市性社会团体办事机构主管单位,可参照我市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等人事管理工作。 五、全市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应按我市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参加待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社会团体从离退休人员中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只享受补贴待遇,费用由聘用的社会团体支付。 六、全市性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按照《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深民字〔1995〕54号)执行。 七、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技术协作、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益; (五)举办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经济实体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八、各部门领导应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办〔1998〕36号)文件精神,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如确需由有关部门领导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批准。注1(注1:此条原文为:各部门领导应认真按照国办发〔1994〕59号文件精神,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如确需由有关部门领导兼任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九、各区民政局登记并管理的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注2(注2:此条原文为:本通知仅适用于由市民政局登记并管理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 1995年5月5日深民字[1995]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