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云国土资[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

[接上页]

  4.国有企业改革应纳入有偿使用的土地,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等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出让方式提供的以外,可以采取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置。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按国家规定的出让金最低标准折算。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或租赁年限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加大矿业权处置改革力度,依法减免探、采矿权使用费
  
  1.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1)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2)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3)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4)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5)国有矿山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2.国有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国家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不收取采矿权评估价款。
  
  3.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收益,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资本金,其余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4.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经中介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将矿业权作价进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5.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6.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项目;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审批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其中,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个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年度可以减缴25%;矿山闭矿当年可以免缴。
  
  三、坚决禁止乱收费,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为国企改革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变更使用权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更换等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只收工本费。承担企业改制国土资源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要按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评估费。省国土资源厅将把各国土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收费的情况作为评估机构备案及资质评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坚决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办理国土资源征、占用和变更手续名义巧立名目向企业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法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涉及企业经营项目、资本构成、所有制形式、经营规模等变化,应尽量减少登记注册或变更审批手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实行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提供各种无关的费用等。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度,积极实施“阳光工程”,推行一个窗口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接受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对国有企业提交的国土资源评估结果备案(初审)申请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有关手续。国有企业应持有效国土资源产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和有关税费缴纳的凭证,直接到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若资料齐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的有关手续。
  
  四、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外商、民营、个私企业可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上述政策。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