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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深卫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0-1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深卫发[2000]85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病人选择医生”是让患者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调整医患关系的重大改革。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院内部的公平有序的竞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把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落到实处,让每一名卫生技术人员都得到充分展示专业技术技能和工作业绩的机会,实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二、实施步骤
  
  各医疗单位要采取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病人选择医生的工作。可在门诊进行试点,先在专家专科门诊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医院内部其它科室及住院部分期分步推广。
  
  三、实施方法
  
  (一)各医疗单位要为病人选择医生创造必要的条件,将医生的相关资料及选择医生的具体方法,实事求是地给予明示。在候诊大厅,必须张贴应诊医生的照片及资料(姓名、职称、所擅长专业及每周应诊时间),或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系统、电话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等供病人检索查询;电脑系统逐步实现院间联网;医院印制就医指引供病人选择;设立服务台,由护士导诊,向病人介绍情况并协助病人选择相应的医生。
  
  (二)门诊应多选派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医生应诊,提高首次确诊率。同时,在上级医生的带教下,可合理配备初级职称的医生应诊。
  
  (三)为保证医疗质量,应结合各单位具体情况,限定每位出诊医生日门诊最高限额。病人可根据当天出诊医生介绍选择并按顺序就诊;对求诊病人较多的医生,可采取“预约制”,或适当增加门诊时间和转其他医生就诊。
  
  (四)病人以选择医生为主,护理部门及各辅助科室主要协助医生工作,不在被选择之列。
  
  (五)病人选择医生应是在日常工作时间内。而急诊及非日常工作时间(夜间、年节假日),应由院方安排的值班人员应诊,以免延误病情。
  
  (六)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工作中,要注重对青年医生的培养,健全培养措施,为青年医生提供足够的实践和锻炼机会,创造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要注重发扬团队精神,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竞争与协作的关系,保证学科间、部门间协调运作。
  
  (七)在开展病人选择医生的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使病人得到优质、高效、规范的医疗服务。
  
  (八)在社区健康服务中,让居民自主选择社区医生。社区医生应熟悉了解社区内外卫生资源情况,帮助病人选择专科服务,协助病人转诊和会诊。
  
  四、考核与鼓励
  
  (一)各医疗单位可实行挂牌医生资格制,合理制定挂牌医生个人工作指标及质量考核指标,建立医生工作量化考评组织,对医生的医德医风、工作数额,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争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辅助科室及护理部门设立病人意见箱并进行满意度调查。定期考核时,依据病人及医生的意见,医院在进行人员聘任时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医生是病人选择的对象,也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主管人,其劳动报酬应与其他人员拉开档次。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分配方案,使水平高、服务好、被病人选择多的医师能得到较高报酬。
  
  五、各医疗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从200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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